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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jsxscjgj/2025-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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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機構建水縣市場監(jiān)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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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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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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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性有效
建水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第39號)
根據《企業(yè)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現將我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行政處罰信息予以公示。
建水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5日
建市監(jiān)罰〔2019〕81號
當事人: 建水縣順達便利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yè)執(zhí)照
注冊號:532524600034817
類 型:個體工商戶
經營者:鄧紹全
營業(yè)場所:建水縣臨安鎮(zhèn)臨安路261號
經營范圍:預包裝食品、乳制品、文化用品、日用百貨、生活雜品零售。
建水縣順達便利店自取得經營資質以后主要經營預包裝食品、乳制品、日用百貨、生活雜品零售業(yè)務,經營過程中由于疏忽沒有對經營的食品進行認真檢查,致使部分商品超過保質期,至2019年7月9日,共發(fā)現有9個品種的商品超過保質期。其中妙酸奶梅生產日期2018年5月1日,保質期12個月,超期69天;廊山派生產日期2018年11月15日,保質期180天,超期55天;乳皮花生生產日期2017年7月22日,保質期10個月,超期413天;酸甜梅肉生產日期2017年9月8日,保質期12個月,超期304天;王者山楂生產日期2018年7月2日,保質期10個月,超期68天;美食大全生產日期2018年8月5日,保質期9個月,超期61天;路路生產日期2018年11月5日,保質期8個月,超期4天;親宮保雞丁生產日期2018年5月10日,保質期8個月,超期182天;八號花生生產日期2019年1月3日,保質期6個月,超期6天。期間,當事人以3元/袋價格購進妙酸奶梅5袋,以4元/袋價格售出4袋,獲利4元,貨值金額19元;以1.5元/袋價格購進廊山派6袋,以2元/袋價格售出2袋,獲利1元,貨值金額10元;以2元/袋價格購進乳皮花生5袋,以3元/袋價格售出2袋,獲利2元,貨值金額12元;以1.5元/袋價格購進妙酸奶梅5袋,以2元/袋價格售出4袋,獲利2元,貨值金額9.5元;以2元/袋價格購進王者山楂6袋,以3元/袋價格售出5袋,獲利5元,貨值金額17元;以1.5元/袋價格購進親宮保雞丁5袋,以2元/袋價格售出4袋,獲利2元,貨值金額9.5元;以1.5元/袋價格購進八號花生16袋,以2元/袋價格售出6袋,獲利3元,貨值金額27元;以1.6元/袋價格購進美食大全5袋,商品未售出,無獲利,貨值金額8元;以1.2元/袋價格購進路路5袋,商品未售出,無獲利,貨值金額6元。至2019年7月9日被我局查獲止共獲利19元,商品貨值金額118元。
當事人經營的食品超過保質期,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十)項“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guī)定,屬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
鑒于當事人已經認識到自己的違法行為,態(tài)度誠懇,并能積極配合辦案人員開展案件調查工作,涉案貨值金額較小,屬輕微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第(五)項“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云南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第十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本著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如下:
1、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見財物清單:建市監(jiān)扣決字[2019]18號);
2、沒收違法所得19元;
3、罰款3000元。
2019年8月16日
建市監(jiān)罰〔2019〕82號
當事人:建水縣吉哩旺象傣味餐廳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2532524MA6NN2UT8G
經 營 者:全春樂
類 型:個體工商戶
營業(yè)場所:建水縣臨安鎮(zhèn)建水大道(建水廣電局旁)華庭假日酒店一樓二間鋪面
經營范圍:正餐服務;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零售。
建水縣吉哩旺象傣味餐廳是2019年3月15日注冊的個體工商戶,主要經營正餐服務;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銷售業(yè)務,2019年4月份經營者用微信從網上以5元/包價格購進無中文標識預包裝食品BOSS干面包(0.4kg/包)36包,進貨金額180元;以5元/罐價格購進ONETEa煉乳(0.4kg/罐)48罐,進貨金額240元;以155元/kg價格購進無標識手撕干巴(0.5kg/包)20kg,,進貨金額3100元;以7元/包價格購進無標識干腌菜(0.2kg/包)50包,進貨金額350元;以120元/kg價格購進無標識草捆干巴(0.6kg/包)25kg,,進貨金額3000元;以120元/kg價格購進無標識草捆干巴(0.4kg/包)5kg,進貨金額600元;以100元/kg價格購進無標識芝麻干巴(0.2kg/包)3.8kg,進貨金額380元;以100元/kg價格購進無標識芝麻干巴(0.3kg/包)1kg,進貨金額100元;以100元/kg價格購進無標識干巴(0.2kg/包)進貨0.6kg,進貨金額60元。經營者將購進的預包裝食品作為餐飲食材配料使用,無法提供食品原料的合格證明,至2019年7月5日被查獲止,上述預包裝食品搭配菜品銷售,違法所得無法計算,商品貨值金額8010元。
當事人在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中采購和使用無中文標識的預包裝食品作為配菜食料使用,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guī)定,屬采購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行為。
鑒于當事人已經認識到自己的違法行為,態(tài)度誠懇,并能積極配合辦案人員開展案件調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直至吊銷許可證:”第(四)項“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按照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1、沒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見財物清單:建市監(jiān)[2019]21號);
2、罰款人民幣10000元。
2019年9月2日
建市監(jiān)罰〔2019〕83號
當事人:紅河州和盛堂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西門分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河州和盛堂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西門分公司: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532524MA6NJE8R2U
住所(住址):建水縣臨安鎮(zhèn)清遠路55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楊紅梅
聯系地址:建水縣臨安鎮(zhèn)清遠路55號
當事人于2019年7月中旬,從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yè)以80元每盒的價格購得賽諾菲(杭州)制藥有限公司生產,批號8A774(規(guī)格75mgx7片/盒),生產日期;2018.10的波立維?硫酸氫氯吡格雷片7盒,以每盒105元的銷售價在建水縣臨安鎮(zhèn)清遠路55號紅河州和盛堂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西門分公司藥店進行銷售,至被我局查獲時止,共計貨值金額735元,未售出,無違法所得。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藥品生產企業(yè)、藥品經營企業(yè)、醫(yī)療機構必須從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yè)購進藥品;但是,購進沒有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材除外。”屬于從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yè)購進藥品的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藥品的生產企業(yè)、經營企業(yè)或者醫(yī)療機構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從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yè)購進藥品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并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書”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1、責令改正;
2、沒收波立維?硫酸氫氯吡格雷片7盒;
3、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735元三倍的罰款,計人民幣2205元。
2019年9月11日
建市監(jiān)罰〔2019〕84號
當事人: 云南省建水縣互興食品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 營業(yè)執(zhí)照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 915325246885502028
住所(住址): 建水縣臨安鎮(zhèn)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 文玉波
聯系地址: 建水縣曲江鎮(zhèn)(曲江中學旁)
四川省樂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分別于2019年4月9日、2019年4月28日、2019年4月29日在樂山市內對云南省建水縣互興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2019年1月17日、2019年1月29日生產的泡紅椒(鹽水漬菜)
進行監(jiān)督抽檢,經樂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2019s0235》、《檢驗報告2019s0246》《檢驗報告2019s0089》,該廠生產的上述三個批次的泡紅椒(鹽水漬菜)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檢驗結果不合格。以上三份檢驗報告及《建水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檢驗結果告知書》我局分別于2019年5月15日、2019年5月30日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上述三批泡紅椒(鹽水漬菜)為四川成都經銷商曾于祖2018年12月21日份通過手機微信向云南省建水縣互興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玉波訂購的,共訂購了200件(5kg×6袋/件)。云南省建水縣互興食品有限公司分別于今年1月2日生產了50件,1月17日生產了50件,1月29日生產了100件,又分別于今年4月9日、4月28日、4月29日分三次用貨車發(fā)往四川成都,曾于祖在成都又將這三批泡紅椒(鹽水漬菜)分別批發(fā)到四川各地。由于上述三批泡紅椒(鹽水漬菜)在同一個泡池內浸泡且處于池底,含硫量相對較高,在包裝前清洗脫硫時間不夠,造成了二氧化硫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2019年5月15日及5月20日我局對當事人下發(fā)了《責令不安全食品召回通知書》,但由于銷售的時間較長,三批泡紅椒(鹽水漬菜)以全部銷售完,已無法召回。該三批泡紅椒(鹽水漬菜)的生產成本價為55元/件,銷售價為58元/件,貨值金額11000元,當事人獲利金額600元。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相關規(guī)定。其行為屬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當事人收到檢驗報告后積極改進工藝,增加脫硫時間,履行召回義務,認識錯誤到位,首次違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積極配合執(zhí)法人員查清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和《云南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guī)則》第十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處罰:(三)首次違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準定對當事人作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600.00元;
2、罰款人民幣30000.00元.
2019年10月17日
建市監(jiān)罰〔2019〕85號
當事人:云南普益物業(yè)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建水分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 營業(yè)執(zhí)照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 91532524563155727H
住所(住址): 建水縣迎暉路隆晟天怡A幢2單元202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 李海玉
云南普益物業(yè)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建水分公司于2018年12月1日接管翠屏花園小區(qū)的物業(yè)服務,該物業(yè)公司與小區(qū)開發(fā)公司建水縣華成房地產開發(fā)經營有限公司簽訂《建水縣翠屏花園小區(qū)前期物業(yè)服務委托合同》,對翠屏花園小區(qū)的53套連體別墅進行物業(yè)管理,委托管理期限為一年,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物業(yè)服務費收費標準為1.2元/月·平方米。當事人沒有按照明碼標價的規(guī)定在經營場所或繳費地點的醒目位置向翠屏花園小區(qū)業(yè)主公示物業(yè)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至被我局執(zhí)法人員檢查時止,當事人在為翠屏花園小區(qū)提供物管服務中,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1.2元/月·平方米的標準收取物業(yè)服務費20563.2元,未提高收費標準多收物業(yè)服務費,無違法所得。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guī)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的規(guī)定,屬于違反明碼標價規(guī)定的價格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在檢查期間積極配合檢查組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及時改正價格違法行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價格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guī)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二)不按照規(guī)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和《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 5000 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 5000 元以下的罰款。(二)不按規(guī)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規(guī)定,按照處罰與違法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罰款人民幣2000元。
2019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