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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20240919-184646-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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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機構建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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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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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9-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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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性有效
建水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第6號)
根據《企業(yè)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現將我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行政處罰信息予以公示。
2019年2月13日
建水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建市監(jiān)罰〔2018〕32號
當事人:建水縣佛光百貨店
地 址:建水縣臨安鎮(zhèn)朝陽南路
經營者姓名:嚴永*
住址:建水縣清遠路
當事人于2018年4月3日從昆明購進31件冥幣,分別為100元面值、50元面值、20元面值、10元面值。該批冥幣正面背面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套人民幣相似度極高,在建水收貨時被我局執(zhí)法人員當場查獲,當事人承認,該批件冥幣用于在建水縣批發(fā),每件進價200元,批發(fā)價每件210元,貨值金額6510元,該批冥幣至被查獲時止,未售出,無違法所得。
當事人買賣與人民幣相似度極高冥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禁止下列損害人民幣的行為:(二)制作、仿制、買賣人民幣圖樣;”之規(guī)定,屬買賣人民幣圖樣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四項規(guī)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zhí)法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1、沒收31件印有人民幣圖樣的冥幣;
2、罰款5000元。
建水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建市監(jiān)罰〔2018〕33號
當事人:龍鎖* 男 36歲 彝族 初中文化
地 址:建水縣曲江鎮(zhèn)西山村委會龍家沖17號
2018年3月20日龍鎖有通過“貨車幫”網站查詢到拉貨信息后,在明知無合法來源貨物手續(xù)的情況下,駕駛云G65246東風天龍牌貨車從金平縣邊境裝載20噸冷凍牛肉運往內地,2018年3月21日途經建水縣臨安鎮(zhèn)狗街時被建水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查獲。2018年3月22日,公安機關根據管轄權限的規(guī)定將龍鎖有為他人經營無合法來源貨物提供運輸服務案件移交建水縣打擊走私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日建水縣打擊走私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將該案交由建水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調查處理。經查實,龍鎖有為他人經營無合法來源凍牛肉提供運輸服務,期間共獲取非法所得4000元。
當事人為他人經營無合法來源凍牛肉提供運輸服務,違反《云南省反走私綜合治理規(guī)定》第九條第一款“禁止經營無合法來源的進口貨物、物品;禁止為他人走私或者經營無合法來源的進口貨物、物品提供運輸、倉儲、廣告等服務。”的規(guī)定,屬為他人經營無合法來源的貨物提供運輸服務的行為。
依據《云南省反走私綜合治理規(guī)定》第十四條第二款“明知是無合法來源的進口貨物、物品,而提供運輸、倉儲、廣告等服務,有違法所得的,由查獲地市場監(jiān)管部門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但最高限額不得超過10萬元;無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罰款16000元。
建水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建市監(jiān)罰〔2018〕34號
當 事 人:建水縣民興輕型建材有限公司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住所:建水縣臨安鎮(zhèn)陳官村小屯山
法定代表人:王興* 注冊資本:壹佰萬元整
成立日期:2015年10月13日
營業(yè)期限:2015年10月13日至2025年10月12日
經營范圍:纖維水泥制品生產及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2524MA6K32K21W
當事人于2018年1月18日在建水縣臨安鎮(zhèn)陳官村小屯山生產的1500張規(guī)格型號為AZWV1800*745*6.5(mm)的纖維水泥波瓦(石棉瓦),不符合GB/T9772-2009《纖維水泥波瓦及其脊瓦》標準。截止到2018年4月11日被我局查獲時止,當事人生產的1500張纖維水泥波瓦(石棉瓦)已全部售出,成本價為9.4元/張,銷售價為10.5元/張,共計貨值金額為15750元,違法所得1650元。
當事人生產銷售的纖維水泥波瓦(石棉瓦)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yè)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的規(guī)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1、罰款23625元;
2、沒收違法所得1650元。
建水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建市監(jiān)罰〔2018〕35號
當 事 人:紅河匯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2524MA6K4MGG08
類 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住 所: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縣臨安鎮(zhèn)永禎路
法定代表人:包明*
經營范圍:項目投資及對投資項目的管理、資產管理(不含金融資產、不含信托資產)、企業(yè)管理、財務咨詢、企業(yè)營銷策劃、經濟信息咨詢服務(不含證券、保險、基金、金融業(yè)務、人才中介服務及其他項目)。
當事人為了便于從事經營活動,在未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的情況下,于2017年7月底擅自將公司住所由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縣臨安鎮(zhèn)永禎路2號(時代中心)L3-32號商鋪遷至建水縣臨安鎮(zhèn)永禎路115號附1號,其行為于2018年3月22日被我局執(zhí)法人員當場查獲。當日我局向當事人下發(fā)《責令改正通知書》建市監(jiān)執(zhí)責改【2018】2號,責令當事人于2018年4月11日前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手續(xù),改正其違法行為。至2018年4月11日止當事人未按期改正,仍然從事經營活動。
當事人未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變更公司住所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的規(guī)定,構成了變更公司登記事項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公司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準,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規(guī)定,本著行政處罰與違法情節(jié)相當的原則,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罰款50000元。
建水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建市監(jiān)罰〔2018〕36號
當 事 人:紅河州恒基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建水分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2524MA6K6TR263
類 型: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獨資)
住 所: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縣臨安鎮(zhèn)永禎路法定代表人:覃小*
經營范圍:項目投資及對投資項目的管理、企業(yè)管理、財務管理、資產管理(不含金融資產、不含信托資產);金融信息咨詢服務、理財信息咨詢服務、經濟信息咨詢服務、商務信息咨詢服務;企業(yè)形象設計及營銷策劃;投資咨詢、財務咨詢;房地產開發(fā)經營。
當事人為了便于從事經營活動,在未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的情況下,于2017年8月初擅自將分公司的營業(yè)場所由建水縣臨安鎮(zhèn)永禎路117號遷至建水縣臨安鎮(zhèn)福康路33號S幢7-8號,其行為于2018年3月2日被我局執(zhí)法人員當場查獲。2018年3月5日我局向當事人下發(fā)《責令改正通知書》建市監(jiān)執(zhí)責改【2018】1號,責令當事人于2018年3月20日前辦理分公司變更登記手續(xù),改正其違法行為。至2018年3月22日止當事人未按期改正,仍然從事經營活動。
當事人未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擅自變更分公司營業(yè)場所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的規(guī)定,構成了變更公司登記事項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公司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準,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罰款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