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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000014348/2022-0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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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機構建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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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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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21-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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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性有效
建水縣人民政府關于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一、本通告適用于本縣行政區(qū)域內燃放煙花爆竹活動;
二、自通告實施之日起,本縣燃放煙花爆竹實行禁止和限制相結合的方式,除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外,燃放煙花爆竹實行區(qū)域限時燃放制度;
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qū)域: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汽車客運站、火車站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qū)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chǎn)、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qū)內;
(五)醫(y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山林等重點防火區(qū);
(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它地點。
四、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qū)域:
(一)臨安鎮(zhèn)居民住宅區(qū)內;
(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期間:每日晚21時至次日8時;
五、除上述區(qū)域及時間外,燃放煙花爆竹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未經(jīng)許可不得大量存放煙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內(包括樓梯間、走廊)、陽臺、屋頂燃放或者向外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三)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筑物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四)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國家、集體和他人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六)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應當由監(jiān)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和指導;
(七)燃放煙花爆竹后應當及時清理現(xiàn)場殘留物。
六、違規(guī)處罰
在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本通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建水縣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4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